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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4日至3月13日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信件共收到意见建议34件,经过整理有效意见建议21件。我室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就文稿进行了修改。
一、意见建议吸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督学队伍体系、督学聘用管理、督学激励保障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关于文本标题。鉴于国家层面名称为“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原名称中的督学的“聘任”本身应在督学的“管理”范围,易产生概念混乱,标题名称修改为: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2.关于框架结构。考虑原办法中的框架结构与现山东省关于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新时代教育督导发展形势相比相对单薄与滞后,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分标题内容上进行了整合,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形成现在的“第一章”-“第七章”。
3.关于总则。根据现有文件精神,对文件依据进行了充实,增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关于第三条。根据现行督学体系,新增了督学队伍体系。
5.关于第十二条。为规范督学行为,增加了督学的八项义务。
6.关于第二十五条。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督学应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进行职称评定,承担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其从事督学的年限视为教学工作年限;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部分意见建议不符合上级要求和教育实际,未予采纳。涉及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督学职称评聘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和教研院同等待遇、65岁督学续聘年龄、放宽工作经历年限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有的超出了督学的职责范围,有的已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部署,有的不切实际,未予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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