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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4日至3月13日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信件共收到意见建议22件,经过整理有效意见建议13件。我室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就文稿进行了修改。
一、意见建议吸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抓好贯彻落实、责任督学的职责、责任督学的履职保障、督导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县级督导责任区设置中,因部分地区存在学区与乡镇(街道)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混乱,修改为: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置,直属学校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责任区统筹设置。
2.第十条,责任督学的督学职责中,增加教育质量监测职责,以确保督导三项职能的全面性。故新增一项内容为:(八)配合完成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3.第十三条,督导责任区运行中,“适当方式”与“在一定范围内”有包含关系,删除“在一定范围内”一词。修改为:督导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4.第十六条,责任督学履职中产生的费用及履职保障中,不能模糊地表述为“妥善解决”,要明确责任主体,修改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责任督学在履职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信息化设施设备,保障督导责任区工作有效开展。
5.在明确《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内容同时,配套完善责任落实体系,通过加强政策宣传、纳入评价体系、加强督办通报、落实工作责任、严查违规行为等方式,严格抓好文件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6.第十一条,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导。修改为:以“四不两直”为主要方式开展督导。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部分意见建议不符合上级要求和教育实际,未予采纳。涉及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校视导员队伍建设、责任督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有的超出了督学的职责范围,有的已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部署,未予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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