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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2020年12月15日
12月15日上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窦晓光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窦晓光利用担任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将其个人消费和虚开的餐饮等发票在下属企业报销,侵吞公款61.84566万元。2005年至2015年,窦晓光利用担任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验收和结算、承包餐饮部、不在岗人员发放工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18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7.20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窦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窦晓光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犯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窦晓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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